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,自立案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;案情重大、复杂的,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,可以延长三十日。期限延长以二次为限。公安派出所办理的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,由所属公安机关批准。
针对当前严峻复杂的网络犯罪形势,公安部在前期充分调研的基础上,研究起草了《网络犯罪防治法(征求意见稿)》,重点从网络基础资源管理、网络犯罪生态治理、网络犯罪防治义务、跨境网络犯罪防治等方面,制定具体网络犯罪防范制度,着力构建打防结合、防范为先、源头治理、协同联动的网络犯罪防治格局。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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